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4號SHWAN KYU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SHWAN KYU裁定1件公示送達,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本院、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易字第64號SHWAN KYU傷害等案件,應受送達人SHWAN KYU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股別:來股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HWAN KYU(中文姓名:橋新) (國籍:緬甸
具 保 人 黃福裕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福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