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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29號阮氏專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茂110年度婚字第3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專(NGUYEN THI CHUYEN)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函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329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阮氏專(NGUYEN THI CHUYEN)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50法庭(法院地址:330060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茂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