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95號陳鈓鍟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孝111桃簡字第1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陳鈓鍟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簡字第195號原告林敬彬與被告陳鈓鍟間給付票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潘昱臻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95號
原   告 林敬彬  住新北市
被   告 陳鈓鍟  原住桃園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