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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127號邱炳衡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純109年度金字第1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邱炳衡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金字第127號王順玄等與吳致誠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邱炳衡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鄧文琦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金字第127號
原 告 王順玄
蔣宗翰
魏曉萍
被 告 吳致誠
詹秀子
林飛宏
王金陽
邱炳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被告宣傳之系爭投資案之投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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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宣稱氪能集團以專門技術開發比特幣挖礦機系統,並設置於冰島,投資人得以10枚比特幣、30枚比特幣、90枚比特幣為單位,在氪能雲礦中心租用10K挖礦機、30K挖礦機、90K挖礦機,並配有「氪能比特幣雲礦中心」網站之挖礦機帳號及密碼,其中每部10K挖礦機每日可產生約0.06枚比特幣,經換算之投資年報酬率為119%;每部30K挖礦機每日則可產生0.15至0.21枚不等之比特幣,經換算之投資年報酬率為83%至156%;每部90K挖礦機每日則可產生0.49至0.9枚不等之比特幣,經換算之投資年報酬率為99%至265%(計算式:投資年報酬率=【一年可獲比特幣數量-投資本金】÷投資本金),投資人得以現金換購比特幣,或逕以比特幣加入投資;此外,投資人可推薦、介紹他人加入投資以發展其組織,並按其所發展之組織的挖礦機累積產值,區分為大、中、小三邊,介紹人則可自中邊累積產值中獲取20%之比特幣,自小邊累積產值中獲取30%之比特幣,作為動態獲利,投資人就其氪能帳號所產生之比特幣,亦可在該集團所屬「MY COIN」交易平臺(該平臺網站係由香港地區之裕勢投資有限公司【即Rich Might Investment LIMITED】所管理)進行買賣變現,而與投資人約定可按期領取一定比例,且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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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純股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