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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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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3號周立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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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智111年度親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周立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3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周立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被告○○○(○,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非原告自被告周立仲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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