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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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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213號DINH XUAN LUAN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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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DINH XUAN LUAN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桃簡字第1213號DINH XUAN LUAN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DINH XUAN LUA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股別:來股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INH XUAN LUAN(中文姓名:丁春倫,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INH XUAN LUAN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1-06-23
  • 更新日期:111-06-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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