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213號DINH XUAN LUAN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DINH XUAN LUAN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桃簡字第1213號DINH XUAN LUAN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DINH XUAN LUA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股別:來股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INH XUAN LUAN(中文姓名:丁春倫,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INH XUAN LUAN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1-06-23
- 更新日期:111-06-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