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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537號新聞稿
被告吳○玹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決定如下:
壹、主文
被告吳○玹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羈押2月。
貳、理由要旨
一、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被告吳○玹因懷疑妻子謝姓女子外遇,於110年11月30日下午4時許,兩人發生激烈爭吵後,吳○玹動手毆打謝女致死案,經檢察官偵訊後,認吳○玹涉犯殺人罪嫌,向本院聲請羈押。
二、本院訊問後,裁定被告吳○玹應予羈押。理由如下:
(一)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吳○玹否認故意殺人,辯稱其與被害人互相爭吵後,失手致被害人死亡,並非預謀或蓄意殺人等語,但依卷內照片、蒐證資料、被害人父親證述、對話紀錄,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
(二)審酌被告行兇後先對他人隱瞞,又將被害人屍體對折置入塑膠桶內,足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原因,且有必要性,裁定應予羈押。
(三)本件無禁止接見通信。
- 發布日期:110-12-02
- 更新日期:110-12-0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