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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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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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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趙○勳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摘要說明判決事實、理由與結論如下:

壹、主文

趙○勳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6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褫奪公權2年。

扣案之賄款新臺幣5萬9,400元及行動電話1支(廠牌:VIVO)均沒收。

貳、事實摘要

趙○勳係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桃園市○○區議員(未當選)參選人及飛○廣告企業社之負責人;蕭○妍係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桃園市楊梅區議員參選人(未當選)及葳○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黃○哲係前民進黨桃園縣黨部評議委員,屏東市豐○里里長,竟共同基於對於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使其為被連署人郭台銘、賴佩霞連署之犯意聯絡,由黃○哲負責與郭台銘陣營聯繫連署及資金調度事宜,並由蕭○妍提供趙○勳空白連署書,並交付趙○勳新臺幣(下同)5萬元現金,指示趙○勳以發放每名連署人200元之方式,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使連署人為被連署人郭台銘、賴佩霞連署;趙○勳則於112年10月間分別以每份連署書200元之代價,由其友人林○書、張○福、李○吟、劉○榮取得連署人已簽署完成之連署書。嗣經警扣得297份已完成連署之連署書,且均據受賄人繳回賄款5萬9,400元,而悉上情。

參、理由摘要

一、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趙○勳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及共犯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對話紀錄截圖、監視器畫面截圖等在卷可查。

二、論罪及量刑摘要

(一)罪名:趙○勳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

(二)量刑:

1、審酌趙○勳於本案中所犯之情節及刑法第57條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以資懲儆。

2、再審酌趙○勳5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宣告,考量被告為本案犯行,固有不該,然其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已見悔意,若被告入監執行,未必對其教化有所助益,且信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故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被告緩刑3年。又上開宣告之刑雖暫無執行之必要,惟考量被告居於本案犯行之分工,可責程度較高,為使其記取本案教訓,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慮及其經濟狀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6月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其藉由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法治教育課程及保護管束之過程中反躬自省,改過自新。

肆、本件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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