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被告蘇柏源非法持有手槍及殺人等案件宣判新聞稿

字型大小:

本院111年度矚重訴字第8號被告蘇柏源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5時宣判,茲說明被告蘇柏源部分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要旨如下:

壹、判決結論

       蘇柏源犯非法持有手槍罪,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沒收。又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沒收。

貳、本案事實

       被告蘇柏源前與楊O祐、陳O駿於民國111年7、8月間同為某詐欺集團成員,蘇柏源為車手頭,楊O祐、陳O駿為車手,楊O祐及陳O駿於111年8月17日提領詐欺款項時遭警方逮捕而供出蘇柏源,蘇柏源嗣要求楊O祐及陳O駿改口,卻遭楊O祐要求其給付共800萬元予其等始願改口,而心生不滿。蘇柏源嗣購得本案手槍及子彈而持有之。蘇柏源於111年9月1日晚上7時31分許至桃園市桃園區中華路000之2號房屋內套房與楊O祐及陳O駿見面,蘇柏源先進入套房內廁所,自隨身斜背包內取出預藏之本案手槍後,再要求除楊O祐及陳O駿外之在場人離開現場。蘇柏源待其他在場人離開上開套房後,隨即與楊O祐及陳O駿因另案詐欺案件產生言語爭執,因而基於殺人之犯意,以左手持本案手槍,先朝楊O祐右邊太陽穴處及頭頂處接續連開2槍,楊O祐當場倒地死亡。復另基於殺人之犯意,向前朝陳O駿右邊太陽穴處開槍,陳O駿亦當場倒地死亡。

參、認定事實理由

一、被告蘇柏源因楊O祐及陳O駿於另案詐欺案件供稱其等係遭其關押之被害人而心生不滿,嗣於案發當日在上開套房內再因另案詐欺案件與楊O祐及陳O駿產生言語爭執而持槍殺害楊O祐及陳O駿。

二、被告蘇柏源持本案手槍先後對準楊O祐及陳O駿頭部要害處射擊,子彈分別貫穿楊O祐及陳O駿頭部,楊O祐及陳O駿因而死亡,其有殺人之故意甚明。

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精神鑑定結果認被告蘇柏源於本案案發前雖有施用愷他命,然未影響其辨識或控制能力,其為殺人行為當時,顯無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因此顯著降低其辨識能力之情形,核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不罰或得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肆、量刑理由

       本院審酌被告蘇柏源與楊O祐及陳O駿同為詐欺集團成員,被告蘇柏源在另案詐欺案件確有參與犯罪,其要求楊O祐及陳O駿改口,顯係基於自私及逃避另案詐欺案件罪責之考量,縱認楊O祐及陳O駿所述部分不實,亦可尋正常方式為自己辯護,卻僅因上開爭執即起意殺人,其思考模式甚為偏執,犯罪動機、目的自私、惡劣,可責性甚高。被告蘇柏源持本案手槍近距離朝楊O祐右邊太陽穴處及頭頂處各開1槍,復持本案手槍近距離朝陳O駿右邊太陽穴處開1槍,致楊O祐、陳O駿死亡,手段冷血、殘酷,所為應予嚴厲非難。然仍與血腥恐怖攻擊、屠殺,或折磨、凌虐、變態之殺人態樣有別。被告蘇柏源殺人之行為,侵害被害人2人生命法益,造成難以回復之結果,亦使被害人楊O祐母親、陳O駿年邁雙親須面對子女驟逝之悲傷、忍受白髮人送黑髮人之世間至痛,無端蒙受家庭破裂之悲劇,蘇柏源迄亦未就被害人2人家屬所受損害為任何實質填補,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犯罪所生之損害極大。被告蘇柏源與被害人2人係為詐欺集團成員之關係,詐欺集團經常伴隨組織犯罪,因此衍生之殺人行為,相較無差別、隨機殺人之被害對象及情節,難謂更具較高的違反道德及倫理可非難性,情節輕重程度尚有不同,暨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嚴格限制其適用且採狹義解釋等旨之相關解釋意旨予以綜合觀察考量,尚難認被告蘇柏源之犯行已該當公政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被告蘇柏源所犯之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並非唯一選項,且本件非情節最重大之罪而不能科處死刑,其罪責上限勢必向下調整為無期徒刑。另被告蘇柏源成長歷程雖偶有不順,但與一般人生命歷程亦偶會遭逢之困頓,並無特殊差異或顯然不利。被告蘇柏源雖於本案案發前並無頻繁之暴力犯罪紀錄,然仍有毒品犯罪之行為,品行並非端正。被告蘇柏源之智識程度,並未較一般人弱化。被告蘇柏源就其所為,尚非毫無懊悔,然其輾轉逃亡全國各地,犯後迄今猶未與被害人2人家屬達成和解,犯後之態度難稱良好。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量刑鑑定結果認為蘇柏源社會復歸之弱點,確實在於其性格特質所反映之問題解決與處理模式。但蘇柏源重視群我及朋友關係,也曾經營小型公司,且蘇柏源與尊親屬關係良好,家庭支持度尚佳,仍應思考對蘇柏源之社會復歸有利之因子。被告蘇柏源經由長期監禁、輔導治療,非無矯正教化之合理期待可能,無期徒刑理論上乃永久監禁,被告蘇柏源於執行25年後可否符合假釋條件得予假釋出獄,乃屬無可預期之事,縱或得以假釋時,依其年齡,迨復歸社會時,應仍有預防再犯風險之效果。為充分評價被告蘇柏源罪責,及考量刑罰感應力、降低社會風險與多元刑罰目的,經斟酌再三,認對被告蘇柏源殺人部分犯行均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禠奪公權終身。

伍、本件檢察官、被告均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