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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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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幫堂主鍾O靜擁有大批槍彈,經本院法官 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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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警方日前查獲四海幫堂主鍾○靜擁有大批槍彈,原經本院認定無羈押必要,裁定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經檢察官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撤銷發回本院更裁。本院訊問後,裁定如下:

主  文

鍾○靜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就寄藏、持有制式、非制式槍彈及主要組成零件部分均坦承不諱;否認有製造槍彈之犯行,辯稱係因報繳而整理槍枝所致,然部分扣案工具、槍枝是從被告工作室內查獲,若為整理槍彈,理應在相對寬裕之空間進行整理,且本案工作室內工具繁多,被告上開所辯,是否屬實,已有可疑。

二、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供稱先前曾有製造或改造槍彈之行為,熟悉改造、製造槍彈之作業流程,再以部分查獲的槍彈是在工廠內取得,附近相有關電鑽等工具可以從事製造或改造槍枝之作業,顯見被告涉有改造、製造槍枝之行為,犯罪嫌疑重大。

三、被告供稱扣案之部分槍彈係由他人所交付或寄藏,此部分之槍彈來源尚須檢警向該等人士追查確認,另其餘槍彈部分之來源尚屬不明,仍須檢警持續清查以釐清來源,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另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基於一般人畏罪逃亡之心理,亦可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

四、被告以身體等因素表示無法羈押,今日所提之診斷證明書及預約單上亦可見被告確有相當之身體疾病,但刑事訟訴法第114條第3款係以被告有保外就醫以維繫生命為限,觀諸被告上開診斷證明書尚難證明有該等情事存在。況被告在本院訊問時亦自陳,在本案搜索之前,被告仍有依靠勞力進行製造刀械之工作,被告既可單獨一人作業,且作業時間每日可達1、2小時,並可連續一週進行作業,顯見被告雖有健康等考量因素,但尚未達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之程度。

五、綜上所述,被告有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該等羈押原因無以具保等替代方式為之,諭知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 發布日期:112-10-24
  • 更新日期:112-10-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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