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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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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受理首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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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被告錢○丞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於民國11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屬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收案後分為112年度國審重訴1號案件(下稱本案),本院分案室隨即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承辦法官,抽籤結果由國民法官專庭刑事第二十庭負責審理,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林蕙芳法官、陳布衣法官、張羿正法官,並由陳布衣法官擔任受命法官。承審法官會在準備程序進行後,視被告答辯方向與案件繁複程度,決定是否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抑或改行通常程序,若仍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本院將指定抽選日期,隨機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並擇日進行選任程序選出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由合議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審理本案。

       另關於被告移審強制處分,依國民法官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避免承審法官在審理前過早接觸卷證,產生預斷或偏見,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依照本院國民法官專庭設置及相關事務辦理原則第8條規定,由值週之閑股古御詩法官負責。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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