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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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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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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家暴殺人案件,於112年4月19日宣判,摘要說明判決事實、理由與結論如下:
 

主文摘要

曾○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扣案菜刀2把沒收。

二、本院認定的犯罪事實

曾○程與陳○鳳為母子關係,共同居住在桃園市平鎮區之住處。曾○程於民國110年12月6日6時許,在住所房間內,因索討金錢未果而與陳○鳳發生口角爭執,竟情緒失控,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意思,先徒手以拳頭朝陳○鳳胸部攻擊致陳○鳳倒地不起並因而受有左肺部下葉局部挫傷出血、左外側之第4、5、6根肋骨骨折、左後第5、7肋間局部出血之傷勢,隨後前往廚房拿取菜刀2把集中朝陳○鳳之臉部及頭頸部位連續揮砍46刀,致陳○鳳頭部受有多處大區域銳器砍傷、顱骨外露、頂骨破損之傷害,並於左耳、鼻部及右手等處亦均有程度不等之銳器傷,終因大量出血而死亡。嗣曾○程見陳○鳳流血倒地不起,至陽台大聲呼救,瀕死之陳○鳳也竭力求救,他棟鄰居廖○光聽聞後,報請消防隊到場救護,消防隊轉請警方到場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三、量刑的理由

本件被告為犯罪行為的動機及目的具有倫理上高度可責性,且被告殺害被害人的手段殘忍,所為嚴重違反法律規範及義務,致使被害人之生命權被徹底剝奪,被害人生存之手足也因而痛失至親而悲慟不已,犯罪所生危害至屬重大,並考量被告為本案犯行前之過往品行尚可,被告與被害人在案發前相處狀態尚處正常,被告雖不能稱事親孝順但在本案前也並非會以拳腳或言語傷害其母之人,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文過飾非而否認知悉殺害者為其母,但從其犯案後第一時間持刀自戕,因而還送聯新國際醫院將頭皮縫合25針方出院,仍可見被告對其所為非無悔意;此外,被告行為時存在思覺失調症雖然並未導致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但從被告犯案後出現對外意識混亂,外顯行為也出現欠缺日常合理性及一貫性的現象(如一方面至陽台呼喊請求鄰居救援被害人,但又在鄰居廖○光詢問情況時拉上窗簾),並綜合長庚醫院及亞東醫院的精神鑑定結論,仍可確定被告的精神疾病已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出現一定程度的減損。本院綜合上述情狀,並考量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兼顧罪刑相當原則、防止被告再犯及刑罰教化的目的,決定量處被告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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