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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被告林志昇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定民國109年4月23日上午9時20分及同日下午2時20分審理期日庭期取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刑科字第1090060601號
主旨: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被告林志昇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因原訂民國109年4月23日上午9時20分及同日下午2時20分審理期日取消,該次庭期旁聽證核發作業取消。
- 發布日期:109-04-22
- 更新日期:109-04-22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