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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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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照料-臨時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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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給對象:

未滿 6 歲兒童之父母、監護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等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者。

二、支給期間:

依前揭對象每日實際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時間及交通往返時間(單趟交通時間以 2 小時為支給上限)計算,不足1小時部分,以 1 小時計。

三、支給項目及標準:

支給國民法官等人照顧之未滿6 歲兒童臨時托育費用(不含餐費及其他費用),每名受托兒童每小時支給費用參照各地方政府公告之臨時托育費用標準核實支給,並以每小時新臺幣200元為支給上限;倘無公告標準者,以每小時200 元為支給上限;倘委由受托兒童之三親等內成年親屬協助托育者(親屬托育),每小時參照勞動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支給(112 年度為每小時176 元)。

 

申請人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方案原則採核實支付,須父母、監護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等實際照顧未滿 6 歲兒童之人於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期間,需使用臨時托育服務,或委由受托兒童之三親等內成年親屬托育(親屬托育),始符合申請資格。

二、申請人需於到庭執行職務 (含參與選任程序)完畢後2 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檢附下列資料: (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二)申請支給期間說明書。(三)受托兒童之相關資料(如戶口名簿影本)。(四)相關臨時托育之服務證明(必要時得以切結書取代)。

*補充說明*

一、受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已領有托育補助(含臨時托育)、學費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向法院申請上開費用支給。但已領有托育補助(含臨時托育)之送托時段與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無重複者,不在此限。 

二、本執行方案目的係協助家中育有未滿6 歲兒童之國民法官(含備位)及候選國民法官(以下簡稱國民法官等人)因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而有臨時托育之需求,爰國民法官等人所育之未滿 6 歲兒童於其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期間,原已使用托育、就學等社會福利或教育資源之時段,非屬本方案支給範疇。

檔案下載

  • 未滿6歲兒童臨時托育執行方案申請文件pdf
  • 未滿6歲兒童臨時托育執行方案申請文件doc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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