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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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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照料-長照需求(主要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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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給對象:

經各地方政府認定為長照需要等級2-8 級者之主要照顧者,並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

二、支給期間:

依前揭對象每日實際到庭執行職務時間(含參與選任程序)及交通往返時間(單趟交通時間以2 小時為支給上限)計算,不足 1 小時部分,以 1 小時計。

三、支給項目及標準:

參照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支給國民法官等人主要照顧之失能(智)家屬使用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巷弄長照站喘息服務、居家喘息服務等之費用:

(一)參照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核實支付。

(二)以每 2 小時 770 元為支給上限(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為925元),高於額度者,差額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三)為符不與地方政府重複支給原則,主要照顧者就擬申請本方案補助部分,應先行向服務提供單位敘明採自費方式辦理。

四、申請人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方案採核實支付,須長照需要等級2-8 級者之主要照顧者因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期間,需申請並使用喘息服務,且未另行申請其他機關之費用支給,始符合申請資格。

(二)申請人需於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期間)完畢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檢附下列資料:(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正本)。(2)申請支給期間說明書。(3)繳費通知單及繳費證明(影本)。(4)執行職務期間(含參與選任程序)之喘息服務紀錄表(影本)。

*補充說明*

1、本執行方案適用之喘息服務範圍僅限於以下3 種情形:(1)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 (2)巷弄長照站喘息服務。 (3)居家喘息服務。

2、「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夜間喘息」等則非屬本方案支給範圍。

3、前開(1)(2)(3)場域喘息服務,需按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有關該服務項目之支付標準支付,各場域喘息服務價格不得挪用。

4、非屬前開喘息服務項目之費用(如照顧困難之服務加計、身體照顧因難加計等),亦非屬本方案支給範疇。

檔案下載

  • 失能(智)家屬照顧執行方案申請文件pdf
  • 失能(智)家屬照顧執行方案申請文件doc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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