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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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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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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條經貴院○○年度法字第○○○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補充變更。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欄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1份。

    (三)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之內容。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五)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六)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原本1份,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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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代表法人之董事及董監事姓名及住所欄位載明現任董監事資料,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一)第○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董事、監察人,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二)代表法人之董事:○○○。

    (三)董事、監察人印鑑(新任董事、監察人印鑑)或(連任董事、監察人○○○及新任董事、監察人印鑑)。聲請人欄由現任董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三)至(五)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董事及監察人會議紀錄1份(董事及監察人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事及監察人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應與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反面所載地址相同〉)。

    (五) 董事及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六) 新任董事及監察人簽名式或印鑑式原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董事或監察人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原本 2 份)。

    (七) 新任董事、監察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連任董事或監察人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八)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九)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原本1份,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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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下載,逐欄詳細填寫,並釋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人欄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印鑑證明書應出之文件:

    (一) 印鑑證明書(請依聲請份數再加附1份,以供附卷備查;蓋用於印鑑證明書上之法人圖記及董事長印章,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之法人圖記及董事長印鑑章相符)。

    (二) 釋明用途證明文件(如為財產處分,應有董事會會議記錄及主管機關核備函等證明文件)。

    (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及聯絡電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每份新臺幣2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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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一)第○屆董事、監察人○○○因‧‧‧‧‧辭任,繼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

    (二)繼任董事、監察人印鑑。聲請人欄由現任董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一、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三)至(五)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董事及監察人會議紀錄1份(董事、監察人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事及監察人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應與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反面所載地址相同〉)。

    (五) 繼任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六) 辭任董事、監察人之辭任書。

    (七) 繼任董事、監察人簽名式或印鑑式原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董事、監察人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原本2份)。

    (八) 繼任董事、監察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原任董事、監察人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九)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十)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原本1份,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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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臺幣○○○○○○元整。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欄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欄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若為不動產,證明文件請提出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地籍謄本;若為動產,證明文件請提出金融機構出具之存款證明書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上之數值或資料應相吻合)。

    (五)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六)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原本1份,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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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聲請人欄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三)至(九)項文件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正本證明文件】

    (一)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二) 捐助及組織章程1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訂明法人目的、所捐財產。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三) 捐助人會議紀錄1份(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第一屆董事及監察人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察人等,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五)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事及監察人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應與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反面所載地址相同〉)。

    (六)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願任同意書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七) 法人印信(圖記)及董事、監察人簽名式或印鑑式原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八) 財產清冊1份。

    (九) 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十)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十一)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等(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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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法人名稱欄位應填載新法人名稱〈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一)原法人名稱財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財團法人○○○○○○○。

    (二)法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欄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名稱、法人名稱及法人圖記。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更名後新章程正本及新、舊條文對照表正本。

    (五)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 份(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正本)。

    (六)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七)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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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法人主事務所欄位填載新主事務所門牌號碼,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桃園市○○○○○○○○○○變更為桃園市○○○○○○○○○○。聲請人欄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主事務所變更為桃園市○○○○○○。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五)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原本1份,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一、 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登記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另應記載清算人任免之程序及其姓名與住所。聲請人欄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1份。

    (三)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四)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其中決議解散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內容應載明決議解散及財產歸屬,會議記錄末端應由記錄及主席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等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五)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六)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七)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並蓋印鑑章)。

    (八) 清算人印鑑式原本2份。

    (九)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各1份。

    (十)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4-26更新 ]
  • A:

    一、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法人清算終結登記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聲請人欄並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四)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五)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經董監事承認清算完結之備查會議紀錄)。

    (六)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4-26更新 ]
  • 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下載,逐欄詳細填寫,並釋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人如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並附上身分證影本;如為法人,請蓋董事長印章及法人印信。

    二、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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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並釋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人如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並附上身分證影本;如為法人,請蓋董事長印章及法人印信。

    二、 聲請登記簿謄本應提出之文件:

    (一) 聲請用途之相關釋明證明文件。

    (二)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及聯絡電 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每份新臺幣2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一、 法人清算人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法人清算人變更登記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法人清算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決議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四)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五) 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並蓋印鑑章)。

    (六) 清算人印鑑式原本2份。

    (七)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需經董監事及清算人簽章)。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4-2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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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人欄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補發法人登記證書應提出之文件:

    (一)聲請補發之相關釋明證明文件(董監事會議記錄或出具董監事2人之證明書)。

    (二)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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