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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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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書面公證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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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97年5月23日施行之民法第982條已改採登記婚,民眾若已於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即無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或一併請求舉行結婚儀式,因此民眾若於預約後即前往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當日即無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及儀式,惠請週知注意。

  • 發布日期:105-11-29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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