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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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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辦理大陸地區房產買賣或其他種類的處分行為要注意那方面的公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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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106年度)大陸地區不動產實務,夫妻婚後購得之房產,除 一方聲明放棄財產共有權利以外,均為夫妻共有,因此有關於房產 之處分,均要證明現為單身或已婚。就此部分應攜帶夫妻之戶籍謄 本(最少五份)到場辦理戶籍謄本認證,或單身、夫妻關係切結書認 證等,如為曾經已婚現為單身者,則建議加附離婚協議書或死亡證 明書五份以茲證明。另如夫或妻其中一方或雙方不到大陸地區辦理 不動產處分手續,則必須辦理授權書或委託書認證,委由夫妻之一 方或第三人辦理,委託書格式則建議按各省過戶實務準備,如無則 公證處備有自擬例稿供參考使用。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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