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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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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我可以閱覽或抄錄別人的公認證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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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有保密義務,因此閱覽和抄錄應有其限制。公證法規定只有請求人本人或其繼受人或就公認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才可以請求閱覽或抄錄公認證卷內文書,但任何的抄錄和閱覽行為應該要合其目的性,恣意或逾越閱覽和抄錄目的的請求,公證人仍然可 以為適當的限制,以免損及其他當事人之權益。另外,遺囑只有請 求人本人可以請求閱覽或抄錄,除非立遺囑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遺 囑生效後(即立遺囑人死亡),由其繼受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抄錄或 閱覽。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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