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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9. 公、認證程序的見證人有無資格限制呢?
A:
按公證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於請求事件有 利害關係者,是絕對不能當見證人的;在同一公、認證案件為代理 人或曾為代理人、公證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場的公證佐理員或助理人,以上三類人如經請求人全體同意,才能擔任見 證人。但如果是遺囑事件,繼承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或公證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僱人等,也都不能擔任見證人。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