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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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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7. 辦理房屋租賃公證要帶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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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出租人並要帶房屋權狀及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請求人如係公司、 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登記證明書(變更登記事項表)、或法人登 記證書、營業登記證明、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 之印章。另出租人為公司者,如係出租公司主要財產,則請檢附股 東會會議記錄及股東名冊。請求人如有自備租賃契約書(如為住宅租賃,須符合內政部公布之定型化契約規範,惠請先上網查核),請至少攜 帶三份,如未準備,可自行向聯合服務處購買利用公證處印製的租 賃契約。 辦理租賃公證自然人無法到場者,請填具授權書蓋用印鑑章,並附 上最新印鑑證明書,及本人身分證影本;法人(財團及社團)代表無 法到場的,應填具授權書蓋用法人登記印鑑,並附上印鑑證明書及 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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