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Q05. 公司法人應攜帶何種文件辦理公認證?

字型大小:

A:

一、親自辦理:公司法人請求辦理公認證事件,如由負責人親自到場,應攜帶負責人國民身分證、護照(涉外文件)、台胞證(兩岸文件)、印章、公司最新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以上均正本。

二、如負責人不親自到場:應提出授權書及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逾6個月應補近3個月之抄錄本),其規定如下:

1.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所核發最新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如上)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2. 代理人(正本)及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依文書內容要求必須親辦或法律不能代理的情形,雖依規定方式授權由代理人請求,公證人仍得要求負責人本人到場。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