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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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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 公證和認證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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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公證」是指想要被證明的事項,是公證人可以在現場用感官 體驗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但也因此公證人無法用耳鼻眼等感官 體驗到的事項,例如屬於過去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便無法辦「公 證」,只能辦「認證」;另外,就是特定法律行為想要約定逕受強制 執行事項的話,便只能辦理「公證」,而不能辦「認證」。「認證」, 是公證人證明請求人親自在文書上簽字(目擊認證),或承認文書 上的簽字為其親簽(自認認證),至於文書的內容則非公證人證明 存在或真實的對象。

實務上常見的「公證事項」有:房屋(廠房、店面)租賃、房屋借用、 土地租賃、土地借用、金錢借貸、合夥契約、債權債務協議書、現 場或網頁現況公證等;常見的「認證事項」有:(中、英)單身切結 書、授權書、委任書、出生證明書、服務證明書、良民證(無犯罪 紀錄證明)、文書翻譯本、國外銀行或房地產處理宣誓書、國內證 件、護照正影本相符、契約書、協議書等。此外認證費用為公證的 二分之一,同一種案件,請求人得依其需要及條件擇一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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