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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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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7.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名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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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法人名稱欄位應填載新法人名稱〈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一)原法人名稱財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財團法人○○○○○○○。

(二)法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欄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名稱、法人名稱及法人圖記。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更名後新章程正本及新、舊條文對照表正本。

(五)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 份(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正本)。

(六)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七)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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