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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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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6.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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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聲請人欄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三)至(九)項文件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正本證明文件】

(一)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二) 捐助及組織章程1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訂明法人目的、所捐財產。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三) 捐助人會議紀錄1份(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第一屆董事及監察人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察人等,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五)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事及監察人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應與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反面所載地址相同〉)。

(六)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願任同意書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七) 法人印信(圖記)及董事、監察人簽名式或印鑑式原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八) 財產清冊1份。

(九) 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十)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十一)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等(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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