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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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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4.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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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一)第○屆董事、監察人○○○因‧‧‧‧‧辭任,繼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

(二)繼任董事、監察人印鑑。聲請人欄由現任董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一、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三)至(五)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董事及監察人會議紀錄1份(董事、監察人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事及監察人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應與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反面所載地址相同〉)。

(五) 繼任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六) 辭任董事、監察人之辭任書。

(七) 繼任董事、監察人簽名式或印鑑式原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董事、監察人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原本2份)。

(八) 繼任董事、監察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原任董事、監察人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九)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十)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原本1份,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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