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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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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 如何辦理聲請財團法人印鑑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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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下載,逐欄詳細填寫,並釋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人欄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印鑑證明書應出之文件:

(一) 印鑑證明書(請依聲請份數再加附1份,以供附卷備查;蓋用於印鑑證明書上之法人圖記及董事長印章,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之法人圖記及董事長印鑑章相符)。

(二) 釋明用途證明文件(如為財產處分,應有董事會會議記錄及主管機關核備函等證明文件)。

(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及聯絡電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每份新臺幣2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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