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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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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 第三人收到法院的扣押命令該如何回覆?異議書如何填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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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院會隨扣押令提供制式例稿供第三人公司填載:

1.債務人如已離職:請記明其離職時間,及有無薪資可供扣押(如雖離職但尚有可領取之薪資或加班費等)。

2.債務人仍在職,可自何時開始扣押薪資(如8月份薪資已領取、9月薪資已預支,僅得從10月份開始扣押)

3.債務人在職,且有薪資債權可扣押,但先前已有本院之其他案號債權人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該行政執行處執行扣押其薪資中,煩請第三人公司將相關扣押案號復知法院,讓法院統一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發移轉命令,以免第三人公司日後不知應向何案號之債權人給付。

4.扣押命令係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第三人於收受扣押命令後,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其他得對抗債務人之請求之事由時, 應於十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19 條)

5.第三人未於收受扣押命令後10 日內提出聲明異議書狀者,執行法院得以下列方法進行換價程序:

a.收取命令:係指執行法院以命令許債權人直接向第三人收取債權以為清償。

b.移轉命令:係指執行法院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移轉給債權人(如薪資 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

c.支付轉給命令:係指執行法院以命令命第三人將本應對債務人之給付, 向執行法院給付。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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