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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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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如何辦理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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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何時聲請: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後,待申報權利期間(詳閱公示催告裁定主文第三項所列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如逾前開期間則不能聲請除權判決,應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接獲裁定後再登報,並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再行辦理聲請除權判決。

2.應備文件:公報或報紙等、公示催告裁定、印章至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3.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公報或報紙等至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後送狀。

4.等候開庭通知:聲請人收到言詞辯論開庭通知後,應按通知日期準時到記載之法庭報到;亦得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場(委任狀向訴訟輔導科索取),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5.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6.持判決書正本即可至銀行、郵局、農會或發行股票公司領取止付之票據 金額或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7.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則內附匯票1000元(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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