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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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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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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事件:

當事人間就生活關係或金錢關係的爭議或糾紛,根據私法進行解決的訴訟活動,具體而言,包括有關財產(例如土地或不動產的歸屬、借款的歸還等)、非財產(例如回復名譽等)糾紛。

第一審訴訟程序

CASE01
達達室內裝修公司向小飛請求給付151萬元之室內裝潢工程款。
通常訴訟程序

簡易、小額訴訟以外之一般民事訴訟事件。

CASE02
文青旅店向小美請求給付10天的住宿, 餐飲費用
簡易訴訟程序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非屬小額訴訟,及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各款訴訟之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CASE03
小明持面額新臺幣8萬元的支票向小華索討欠款。
小額訴訟程序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事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CASE04
與他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可否不經過調解,直接由法院審理?
No!!
訴訟前調解程序

訴訟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的解決方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4條之規定,可分為強制調解事件及任意調解事件,若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依規定在起訴前一定要經過調解,只有在調解不成立之後,才會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若屬於任意調解事件,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起訴前聲請法院調解,或是不經過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第二審程序

當事人對於下級審法院所為不利於己之判決,於該判決確定前可利用提起上訴的方式,請求上級審法院廢棄或變更該判決。

上訴或抗告
地方法院判決結果沒道理,我一定要上訴。
如果你決定要上訴,就必須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將上訴狀遞交給原地方法院。
  • 一、通常訴訟事件:

      第一審通常訴訟之第二審程序事件(高等法院)。

  • 二、簡易及小額訴訟之第二審程序事件(地方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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