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向宜(即金燦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大安區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七三五七四五─│ │1 │100 │ │ │01│ │九 │ │ │ │ │ ├─┼───────────────┼──────────────┼────┼───┼────┼───┤ │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七七二九九0─│ │1 │10 │ │ │02│ │四 │ │ │ │ │ └─┴───────────────┴──────────────┴────┴───┴────┴───┘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 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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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司催240號pdf
- 發布日期:110-11-19
- 更新日期:110-11-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