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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小字第1811號原告張瀞云、被告范宥喬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靖112壢小字第1811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張瀞云、被告范宥喬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通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小字第1811號原告張瀞云與被告范宥喬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郭玉芬
函 稿 代 碼:E012-22 公示送達公告(言詞辯論-登報)
股 別:靖股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