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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4949號林𨭐娟之執行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韶112年度司執助字第49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𨭐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494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𨭐娟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韶股書記官吳文彤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