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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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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936號CHAMNAN WIRAT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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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CHAMNAN WIRAT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桃交簡字第936號CHAMNAN WIRAT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CHAMNAN WIRAT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交簡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AMNAN WIRAT (中文姓名:奈威拉)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CHAMNAN WIRAT 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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