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62號HOANG VAN PHONG 黃文峰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HOANG VAN PHONG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附民字第462號NGUYEN QUOC HUY等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應受送達人HOANG VAN PHONG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裁定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62號
原 告 HOANG VAN PHONG(中文姓名:黃文峰)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
被 告 NGUYEN QUOC HUY(中文姓名:阮國輝)
年籍詳卷
NGUYEN DINH DUOC(中文姓名:阮庭好)
年籍詳卷
DAO XUAN HIEU(中文姓名:陶春孝)
年籍詳卷
周志哲 年籍詳卷
楊○旭(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楊○誠(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陳○美(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陳○晟(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陳○標(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阮○紅(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黃○昇(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黃○榮(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白○貞(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簡○竣(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單○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簡○燈(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楊○旭、陳○晟、黃○昇均於訴訟繫屬中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經本院裁定命其等本人各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