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3號黃碧穀、黃榮吉、黃啟倉、黃啓銘、黃啓瑞、黃德育、王皎燕(兼王黃勤之繼承人)、王歆雅(兼王黃勤之繼承人)、戴黃瑟宜、黃金玲、黃裕暉、黃裕鴻、葉春祺、葉文政、葉佳宜、葉芳吟、劉煒仁、劉家甫、黃至偉、邱沛萱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貞112年度訴字第2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碧穀、黃榮吉、黃啟倉、黃啓銘、黃啓瑞、黃德育、王皎燕(兼王黃勤之繼承人)、王歆雅(兼王黃勤之繼承人)、戴黃瑟宜、黃金玲、黃裕暉、黃裕鴻、葉春祺、葉文政、葉佳宜、葉芳吟、劉煒仁、劉家甫、黃至偉、邱沛萱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3號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黃碧穀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劉寶霞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穆信堅
被 告 如附表一「被告欄」所示。
受告知訴訟人 如附表一「受告知訴訟人欄」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告王皎燕、王歆雅應就其等分別繼承被繼承人王黃勤所遺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代位人黃德建及被告等人所公同共有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之土地,按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本案判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按被代位人之比例)與被告等人按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本案判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一:當事人年籍資料表
編號
內部編號
兩造
姓名
住居所
1.
1.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1.
1.
被告
黃碧穀
2.
2.
被告
黃榮吉
3.
3.
被告
黃啟倉
4.
4.
被告
黃啓銘
5.
5.
被告
黃啓瑞
6.
6.
被告
黃德育
7.
7.
被告
王皎燕
8.
9.
被告
王歆雅
9.
10.
被告
戴黃瑟宜
10.
11.
被告
黃金玲
11.
12.
被告
黃裕暉
12.
13.
被告
黃裕鴻
13.
14.
被告
葉春祺
14.
15.
被告
葉文政
15.
16.
被告
葉佳宜
16.
17.
被告
葉芳吟
17.
18.
被告
劉煒仁
18.
19.
被告
劉家甫
19.
20.
被告
黃至偉
20.
21.
被告
邱沛萱
21.
22.
受告知訴訟人
黃德建
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表,以起訴時登記所有權人為基準
備註:
①如當事人於本案判決時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公同共有之狀態,應有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即為連帶負擔。
②應有部分比例記載「分」、「公」,係分別代表「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③「本案判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載編號為附表一所示之內部編號。
桃園市○○區○○段0000、0000號土地
編號
起訴時登記應有部分比例
內部編號
本案判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㈠
黃碧穀(公1/1)
1.
黃碧穀(分1/16)
㈡
黃榮吉(公1/1)
2.
黃榮吉(分1/16)
㈢
黃啟倉(公1/1)
3.
黃啟倉(分1/16)
㈣
黃啓銘(公1/1)
4.
黃啓銘(分1/16)
㈤
黃啓瑞(公1/1)
5.
黃啓瑞(分1/16)
㈥
黃德建(公1/1)
黃德建(分1/16)(被代位人)
㈦
黃德育(公1/1)
6.
黃德育(分1/16)
㈧
王黃勤(公1/1)
7.
王皎燕(公1/16),繼承王黃勤部分,此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9.
王歆雅(分1/16)繼承王黃勤部分,此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㈨
戴黃瑟宜(公1/1)
10.
戴黃瑟宜(分1/16)
㈩
黃金玲(公1/1)
11.
黃金玲(分1/16)
黃碧穀(公1/1)
1.
黃碧穀(分1/96)
黃榮吉(公1/1)
2.
黃榮吉(分1/96)
黃啟倉(公1/1)
3.
黃啟倉(分1/96)
黃啓銘(公1/1)
4.
黃啓銘(分1/96)
黃裕暉(公1/1)
12.
黃裕暉(公1/16),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黃裕暉(公1/1)
12.
黃裕暉(公1/96),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李玉蘭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黃裕鴻(公1/1)
13.
黃裕鴻(公1/16),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黃裕鴻(公1/1)
13.
黃裕鴻(公1/96),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李玉蘭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葉春祺(公1/1)
14.
葉春祺(公1/16),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葉文政(公1/1)
15.
葉文政(公1/16),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葉佳宜(公1/1)
16.
葉佳宜(公1/16),代位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葉芳吟(公1/1)
17.
葉芳吟(公1/16),代位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劉煒仁(公1/1)
18.
劉煒仁(公1/16),分割繼承黃瑟涼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劉家甫(公1/1)
19.
劉家甫(公1/16),分割繼承劉德仁繼承黃瑟涼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黃至偉(公1/1)
20.
黃至偉(分1/16)
黃至偉(公1/1)
20.
黃至偉(分1/96)
邱沛萱(公1/1)
21.
邱沛萱(分1/16)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號土地
編號
起訴時登記應有部分比例
內部編號
本案判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㈠
黃碧穀(公1/4)
1.
黃碧穀(分1/64)
㈡
黃榮吉(公1/4)
2.
黃榮吉(分1/64)
㈢
黃啟倉(公1/4)
3.
黃啟倉(分1/64)
㈣
黃啓銘(公1/4)
4.
黃啓銘(分1/64)
㈤
黃啓瑞(公1/4)
5.
黃啓瑞(分1/64)
㈥
黃德建(公1/4)
黃德建(分1/64)(被代位人)
㈦
黃德育(公1/4)
6.
黃德育(分1/64)
㈧
王黃勤(公1/4)
7.
王皎燕(公1/64),繼承王黃勤部分,此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9.
王歆雅(公/64),繼承王黃勤部分,此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㈨
戴黃瑟宜(公1/4)
10.
戴黃瑟宜(分1/64)
㈩
黃金玲(公1/4)
11.
黃金玲(分1/64)
黃碧穀(公1/4)
1.
黃碧穀(分1/384)
黃榮吉(公1/4)
2.
黃榮吉(分1/384)
黃啟倉(公1/4)
3.
黃啟倉(分1/384)
黃啓銘(公1/4)
4.
黃啓銘(分1/384)
黃裕暉(公1/4)
12.
黃裕暉(公1/64),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黃裕暉(公1/4)
12.
黃裕暉(公1/384),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李玉蘭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黃裕鴻(公1/4)
13.
黃裕鴻(公1/64),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黃裕鴻(公1/4)
13.
黃裕鴻(公1/384),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李玉蘭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葉春祺(公1/4)
14.
葉春祺(公1/64),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葉文政(公1/4)
15.
葉文政(公1/64),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葉佳宜(公1/4)
16.
葉佳宜(公1/64),代位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葉芳吟(公1/4)
17.
葉芳吟(公1/64),代位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劉煒仁(公1/4)
18.
劉煒仁(公1/64),分割繼承黃瑟涼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劉家甫(公1/4)
19.
劉家甫(公1/64),分割繼承劉德仁繼承黃瑟涼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黃至偉(公1/4)
20.
黃至偉(分1/64)
黃至偉(公1/4)
20.
黃至偉(分1/384)
邱沛萱(公1/4)
21.
邱沛萱(分1/64)
桃園市○○區○○段0000號土地
編號
起訴時登記應有部分比例
內部編號
本案判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㈠
黃碧穀(公431/36864)
1.
黃碧穀(分431/589824)
㈡
黃榮吉(公431/36864)
2.
黃榮吉(分431/589824)
㈢
黃啟倉(公431/36864)
3.
黃啟倉(分431/589824)
㈣
黃啓銘(公431/36864)
4.
黃啓銘(分431/589824)
㈤
黃啓瑞(公431/36864)
5.
黃啓瑞(分431/589824)
㈥
黃德建(公431/36864)
黃德建(分431/589824)(被代位人)
㈦
黃德育(公431/36864)
6.
黃德育(分431/589824)
㈧
王黃勤(公431/36864)
7.
王皎燕(公431/589824),繼承王黃勤部分,此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9.
王歆雅(公431/589824),繼承王黃勤部分,此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㈨
戴黃瑟宜
(公431/36864)
10.
戴黃瑟宜(分431/589824)
㈩
黃金玲(公431/36864)
11.
黃金玲(分431/589824)
黃碧穀(公431/36864)
1.
黃碧穀(分431/3538944)
黃榮吉(公431/36864)
2.
黃榮吉(分431/3538944)
黃啟倉(公431/36864)
3.
黃啟倉(分431/3538944)
黃啓銘(公431/36864)
4.
黃啓銘(分431/3538944)
黃裕暉(公431/36864)
12.
黃裕暉(公431/589824),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黃裕暉(公431/36864)
12.
黃裕暉(公431/3538944),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李玉蘭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黃裕鴻(公431/36864)
13.
黃裕鴻(公431/589824),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黃裕鴻(公431/36864)
13.
黃裕鴻(公431/3538944),繼承黃滿成繼承黃李玉蘭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葉春祺(公431/36864)
14.
葉春祺(公431/589824),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葉文政(公431/36864)
15.
葉文政(公431/589824),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葉佳宜(公431/36864)
16.
葉佳宜(公431/589824),代位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葉芳吟(公431/36864)
17.
葉芳吟(公431/589824),代位分割繼承葉黃瑟敏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劉煒仁(公431/36864)
18.
劉煒仁(公431/589824),分割繼承黃瑟涼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劉家甫(公431/36864)
19.
劉家甫(公431/589824),分割繼承劉德仁繼承黃瑟涼繼承黃春恩部分,尚未經分割,仍維持公同共有
黃至偉(公431/36864)
20.
黃至偉(分431/589824)
黃至偉(公431/36864)
20.
黃至偉(分431/3538944)
邱沛萱(公431/36864)
21.
邱沛萱(分431/589824)
附表二之二:應有部分比例表,以本案判決之當事人為基準
編號
內部編號
姓名
本案判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1.
黃碧穀
①0000、0000地號:分1/16、分1/9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
分1/64、分1/384
③0000地號:
分431/589824、分431/3538944
2.
2.
黃榮吉
①0000、0000地號:分1/16、分1/9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
分1/64、分1/384
③0000地號:
分431/589824、分431/3538944
3.
3.
黃啟倉
①0000、0000地號:分1/16、分1/9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
分1/64、分1/384
③0000地號:
分431/589824、分431/3538944
4.
4.
黃啓銘
①0000、0000地號:分1/16、分1/9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
分1/64、分1/384
③0000地號:
分431/589824、分431/3538944
5.
5.
黃啓瑞
①0000、0000地號:分1/1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分1/64
③0000地號:分431/589824
6.
6.
黃德育
①0000、0000地號:分1/1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分1/64
③0000地號:分431/589824
7.
7.
王皎燕
①0000、0000地號:公1/1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公1/64
③0000地號:公431/589824
8.
9.
王歆雅
①0000、0000地號:公1/1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公1/64
③0000地號:公431/589824
9.
10.
戴黃瑟宜
①0000、0000地號:分1/1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分1/64
③0000地號:分431/589824
10.
11.
黃金玲
①0000、0000地號:分1/1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分1/64
③0000地號:分431/589824
11.
12.
黃裕暉
①0000、0000地號:公1/16、公1/9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公1/64、公/384
③0000地號:公431/589824、公431/3538944
12.
13.
黃裕鴻
①0000、0000地號:公1/16、公1/9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公1/64、公/384
③0000地號:公431/589824、公431/3538944
13.
14.
葉春祺
①0000、0000地號:公1/1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公1/64
③0000地號:公431/589824
14.
15.
葉文政
①0000、0000地號:公1/1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公1/64
③0000地號:公431/589824
15.
16.
葉佳宜
①0000、0000地號:公1/1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公1/64
③0000地號:公431/589824
16.
17.
葉芳吟
①0000、0000地號:公1/1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公1/64
③0000地號:公431/589824
17.
18.
劉煒仁
①0000、0000地號:公1/1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公1/64
③0000地號:公431/589824
18.
19.
劉家甫
①0000、0000地號:公1/1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公1/64
③0000地號:公431/589824
19.
20.
黃至偉
①0000、0000地號:分1/16、分1/9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
分1/64、分1/384
③0000地號:
分431/589824、分431/3538944
20.
21.
邱沛萱
①0000、0000地號:分1/1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分1/64
③0000地號:分431/589824
21.
22.
黃德建
(被代位之人)
①0000、0000地號:分1/16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分1/64
③0000地號:分431/589824
備註:
①如當事人於本案判決時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公同共有之狀態,應有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即為連帶負擔。
②應有部分比例記載「分」、「公」,係分別代表「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③「本案判決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載編號為附表一所示之內部編號。
附表三:應辦理繼承登記之人
編號
被繼承人
編號
繼承人及應辦理繼承登記後應有部分比例
㈧
王黃勤
①0000、0000地號:
公1/1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公1/4
③0000地號:
公431/36864
7.
王皎燕
①0000、0000地號:
公1/1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公1/4
③0000地號:
公431/36864
9.
王歆雅
①0000、0000地號:
公1/1
②0000、0000、0000、0000地號:公1/4
③0000地號:
公431/36864
備註:
1.應有部分比例記載「公」,係代表「公同共有」。
2.「繼承人及應辦理繼承登記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載之編號為附表一所示之內部編號。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