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62號黃韋達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福111年度簡上字第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黃韋達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62號藍婉綺即亦嘉企業社與黃韋達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黃韋達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佩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藍婉綺即亦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被上訴人 黃韋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8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 發布日期:112-03-18
- 更新日期:112-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