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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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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31號彭咸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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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貞111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咸運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531號高秀美與彭咸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彭咸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劉寶霞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原   告 高秀美
被   告 彭咸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就如附表編號3、5、9、12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如以新臺幣17萬3,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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