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31號彭咸運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貞111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咸運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531號高秀美與彭咸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彭咸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劉寶霞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原 告 高秀美
被 告 彭咸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就如附表編號3、5、9、12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如以新臺幣17萬3,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