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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31號彭咸運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貞111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咸運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531號高秀美與彭咸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彭咸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劉寶霞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原 告 高秀美
被 告 彭咸運
林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就被告林秉賢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部分、就被告彭咸運如附表編號1、2、4、6、7、8、10、11所示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