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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王德輝、王德君、王德瑜、王德瑾、王靜晨、林世傑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信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德輝、被告王德君、被告王德瑜、被告王德瑾、被告王靜晨、被告林世傑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劉月桃與王德昌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旨揭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謝宛橙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原 告 劉月桃 住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
被 告 王德昌 住
王德君 住
居
王德瑜 住
居
王德瑾 住
居
王靜晨 遷出國外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王德輝 住
居
王德珠 住
杜麗華 住
王靜怡 住
兼 上四人
共 同訴訟
代 理 人 王德風 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子琦 律師
被 告 林世傑 遷出國外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謝詠雪所遺桃園市OO區OO段OO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OO區OO段OO地號土地,分割方法如附圖及附表所示。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2-01-20
- 更新日期:112-01-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