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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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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王德輝、王德君、王德瑜、王德瑾、王靜晨、林世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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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信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德輝、被告王德君、被告王德瑜、被告王德瑾、被告王靜晨、被告林世傑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劉月桃與王德昌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旨揭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謝宛橙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原   告 劉月桃  住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
被   告 王德昌  住
      王德君    住
           居
      王德瑜    住
           居
      王德瑾    住
           居
      王靜晨    遷出國外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王德輝    住
           居
            王德珠  住
            杜麗華  住
            王靜怡  住
兼 上四人
共 同訴訟
代  理 人 王德風  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子琦  律師
被   告 林世傑    遷出國外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謝詠雪所遺桃園市OO區OO段OO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OO區OO段OO地號土地,分割方法如附圖及附表所示。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股       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2-01-20
  • 更新日期:112-01-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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