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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8號被告黃俊翔、被告黃顗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堯110年度訴字第11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俊翔、被告黃顗澄之起訴狀、更正起訴狀繕本、111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111年9月27日上午9時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1188號劉淑玲與金辰祐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更正起訴狀繕本、111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111年9月27日上午9時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詠昕
股 別:堯股
- 發布日期:111-08-17
- 更新日期:111-08-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