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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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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小字第988號陸予甄即陸夢萍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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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齊111壢小字第9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陸予甄即陸夢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小字第988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陸予甄即陸夢萍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98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住同上
被   告 陸予甄即陸夢萍
籍設桃園市(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72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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