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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小字第762號林虹之開庭通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格111桃小字第7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小字第762號原告中日西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告林虹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設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上毅
股 別:格股
- 發布日期:111-07-06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