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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聲字第80號葉佳湖、葉桂蘭之裁定正本及如附件之存證信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齊111壢簡聲字第80號
主旨:國外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葉佳湖、相對人葉桂蘭之裁定正本及如附件之存證信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簡聲字第80號聲請人祭祀公業葉道仁與相對人葉佳湖等二人間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葉道仁
住桃園市
法定代理人 葉雲可 住同上
相 對 人 葉佳湖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葉桂蘭 遷出美國(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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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9415347005_001pdf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