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聲字第80號葉佳湖、葉桂蘭之裁定正本及如附件之存證信函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齊111壢簡聲字第80號
主旨:國外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葉佳湖、相對人葉桂蘭之裁定正本及如附件之存證信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壢簡聲字第80號聲請人祭祀公業葉道仁與相對人葉佳湖等二人間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葉道仁
住桃園市
法定代理人 葉雲可  住同上
相 對 人 葉佳湖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葉桂蘭  遷出美國(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檔案下載

  • 2409415347005_001pdf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