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753號RANGSOI BOONYONG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RANGSOI BOONYONG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毒聲字第753號RANGSOI BOONYONG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RANGSOI BOONYONG業已出境,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應受送達人若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節本: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ANGSOI BOONYONG(中文名:文洋)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毒偵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ANGSOI BOONYONG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決行
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6-23
- 更新日期:111-06-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