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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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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小字第860號趙丹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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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睿111桃小字第8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丹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小字第860號原告市府采舍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趙丹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設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家蓁
 

  • 發布日期:111-06-23
  • 更新日期:111-06-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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