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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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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84號洪駿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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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春110年度婚字第1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駿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婚字第184號陳孟慈與洪駿傑間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駿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洪OO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施盈宇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股       別:春股
 

  • 發布日期:111-05-13
  • 更新日期:111-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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