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71號朱呈閎(原名:朱君寶)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晨111桃簡字第2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朱呈閎(原名:朱君寶)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簡字第271號原告羅聿丞與被告朱呈閎(原名:朱君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洪鉦翔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71號
原 告 羅聿丞 住新竹縣
被 告 朱呈閎(原名:朱君寶)
籍設桃園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473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股 別:晨股
- 發布日期:111-05-13
- 更新日期:111-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