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49號林易霖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晨111桃保險簡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林易霖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4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易霖間給付和解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洪鉦翔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4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住桃園市
謝京燁 住新北市
被 告 林易霖 籍設桃園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股 別:晨股
- 發布日期:111-05-13
- 更新日期:111-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