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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囑重訴字第5號殺人案件新聞稿
本院111年度囑重訴字第5號殺人案件,經受命法官於民國111年3月18日為羈押處分,茲說明理由摘要如下:
壹、主文:
蔣嘉凱民國自111年3月18日起羈押。
貳、理由摘要:
一、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基本犯罪事實。
二、被告所涉罪嫌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為脫免刑責,及可能伴隨之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由此萌生之逃亡動機,自極為強烈,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三、被告前與被害人並無怨懟,竟即攜帶刀械前往殺害被害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四、被告所涉罪嫌危害甚鉅,經衡酌比例原則,認無從以具保等其他手段防免被告逃亡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
五、本件未禁止接見通信。
六、如不服本處分,得於5日內聲請撤銷或變更。
- 發布日期:111-03-18
- 更新日期:111-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